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規定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制造、出售或者出具偽造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