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
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人應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但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發行人應具備完善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第十五條發行人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依法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生產型企業應具備與運營相關的業務系統和相關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