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擴大融資規模,以獲得更好的發展。上市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公司發展,而不是用於提高員工工資。公司成功上市對公司發展大有裨益。可能會給員工壹次性獎勵慶祝,工資可能會適當提高。但是,員工工資不能大幅提高,更不能翻倍,因為這是違反證券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公司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改變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改變用途而不改正,或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