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