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按收購方式,可分為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二是按收購範圍,可分為橫向並購和縱向並購;
三、根據合同標的,可分為現金購買和股份交換;
第四,其他類型。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購買其部分股份(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增持的,應當以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的方式發出要約。
第二十七條
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或者因不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方式支付收購價款;以合法可轉讓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還應當提供現金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