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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與並購的區別

法律分析:合並後,企業不復存在;收購可以是產權的部分轉讓。合並是資產、債權、債務壹起轉換;收購僅限於股本,並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合並後壹般需要調整其生產經營,重組其資產;收購後,產權流動相對平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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