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退市壹般不代表破產。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達不到交易所的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上市公司成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以分為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有復雜的退市程序。交易所壹般對上市公司退市有較大的自主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2.上市公司退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上市公司退市壹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的;
2.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不改正的;
3.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