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完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單、同事證言(離職者)、錄音錄像或其他有員工姓名和公章或老板簽名的書面材料。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在維權前要註意的證據主要有:
1.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
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
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印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地稅局打印蓋章的個人納稅證明、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工作派遣單、同事證言(離職者均可)、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像等。如果能設法取得單位直接出具的未發工資證明是最好的。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壹般可以證明勞動關系,提出相應的主張。具體工資構成、拖欠事實、拖欠金額壹般由用人單位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