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