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
提供發票(成交價÷(1+5%)-手工費)×5.6%
無發票交易價格÷(1+5%)×5.6%
2.土地增值稅
發票成交價÷(1+5%)-手工支付的票價(每年加5%)-相關稅費×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按照土地增值稅四級累進公式計算:
增值:成交價÷(1+5%)-手付車費(每年加5%)-相關稅費。
扣除:手工支付的車費(每年加5)+相關稅費。
增值額÷扣除項目=百分比
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增值額×30%=稅。
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和100%:增值額×40%-扣除項目×5%=稅。
增值額不超過65,438+000%和扣除項目金額的200%:增值額×50%-扣除項目× 65,438+05% =稅。
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增值額×60%-可扣除項目×35%=稅。
無發票交易價格÷(1+5%)×5%
註:相關稅費包含1。本次交易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契稅。重置成本價。增值稅附加。印花稅。購房契稅完稅證明(需提供證明原件)。
3.契稅指的是普通商品房。
4.印花稅成交價×0.05%
註:如不能提供壹手房購房發票、契稅完稅證明,可提供1、生效法院判決或裁決(壹手房實物清償)、舊房以新折舊置換的鑒定報告(重置成本報告不含土地出讓金,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須經稅務部門審核)或規劃部門的竣工驗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