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並各方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簽署合並協議;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賬務處理,如對賬和報表合並;
7.合並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決議作出之日起45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