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申請停業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說明停業原因、停業期限、停業前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取、使用、保管情況,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稅務機關應當保存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的發票及其他稅務憑證。
擴展數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復業停業報告,並收回和使用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停業前購買的發票。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停業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延期停業登記,並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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