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核準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決定準予公司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決定核準公司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領營業執照;決定核準註銷公司登記的,發給《核準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