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承諾自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草案首次披露日止,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需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照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壹十條上市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上市股票停牌或者復牌,但不得濫用停牌或者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其業務規則的規定,決定上市股票的停牌或者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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