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本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
已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未募足的,或者股款繳足後三十日內發起人未召集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按照已繳股款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份。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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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條款:?
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補足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發起人應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增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增資為目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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