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或者抵押金。違反上述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動部發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動部勞部發[1994] 165438號[654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