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和上交所均在《上市規則》的“第三節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中規定:
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作出業績預告,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作出業績預告:
1,凈利潤為負;
2.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增減幅度超過50%;
3.扭虧為盈。
創業板的要求更為復雜和嚴格,因此深交所發布了《創業板信息披露備忘錄第壹號》。11: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及其修正。
擴展數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2018 11修訂)。
下列比較基數較小的上市公司出現本規則第11.3.1條第(二)項情形的,經本所同意,可以免於業績預告:
1,上壹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小於等於0.05元;
2.上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絕對值小於或等於0.03元;
3.上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絕對值小於或等於0.04元。
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審慎、客觀、準確地披露業績預告。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後,預計當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存在較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業績預告。
中國投資者網-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65 438+08 165438 10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