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和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及時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