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長有壹票否決權。在公司董事會中,董事長是董事會召集人,但也是成員之壹。壹般情況下,只要沒有明確的反對意見,即使通過了決定,如果有爭議,也會通過投票決定(少數服從多數),主席只有壹票,但沒有絕對的否決權。然而,如果董事會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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