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以1元的價格向股東轉讓商標權和軟件著作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和著作權。2.商標和版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版權的經營活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無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本辦法第十壹條所列應稅服務視同提供不銷售的, 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提供類似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提供的類似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3)根據應稅價值的構成確定。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納稅人轉讓商標權和軟件著作權屬於營改增範圍,應繳納增值稅。同時,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且無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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