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關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本企業職工持有的不可轉讓股份的內部轉讓,並有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真實的相關資料;
(3)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