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已辦理納稅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履行納稅義務的,稽查人員將對異常戶進行確認,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將暫停使用其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第四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被列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無效,仍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繳其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