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東,但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時不能經營類似業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是為了維護公司利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資金。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