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內部員工贈送公司股份有兩種方式:壹是通過購買,即員工出資購買公司股份,記入公司股權登記。二是通過獎勵的方式,員工可以不出資或少出資獲得公司的股份。以上兩種方式都應通過變更公司股權登記取得股權轉讓的法律地位。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