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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麽情況下應該清算?

公司作出解散或內部撤銷決議後進行清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清算組應當將公告通知債權人。沒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義務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181條

公司有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規定的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通過。

第182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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