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和少數股東擁有相同股份數的兩組股東或兩組董事保留某種形式的否決權;
2.任何壹方都不能有效控制公司;
3.公司的正常運營長期處於停滯和癱瘓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124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