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中的新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
2.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原合同關系,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壹人變為數人。
3.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分享債權,享有連帶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