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二十二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壹次性批準,分期發行。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首次發行,其余發行應當在24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