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不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2.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於股東的財產權。對於公司的債務,完全以公司財產為限。股東在公司享有股權,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只要足額繳納對公司的出資,就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任何責任。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承擔繼續足額繳納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其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所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其他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