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公司債務壹般由公司財產獨立承擔。但如果公司股東、高管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將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特殊情況下,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其開辦單位投入的註冊資本虛假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者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並以註冊資本虛假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為限對申請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十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其開辦單位投入的註冊資本不真實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者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並以註冊資本不真實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為限對申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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