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標公司欠股東貸款的債權。在目標公司存續期間,因業務需要或向金融機構貸款困難,股東將以貸款形式提供資金支持。當前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也可以作為債權人提出受讓條件,即股權與債權捆綁在壹起轉讓,要求受讓方在為受讓股權支付價款的同時,向目標公司提供資金償還對原股東所欠債務。換句話說,受讓方成為新的股東,成為向目標公司借錢的債權人。
(2)股東欠目標公司的債務。股東不時占用目標公司的資金,但股權轉讓時應終止。在這種支付的法律關系中,目標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在轉讓公司股權時,應明確告知意向受讓方存在債務清償問題,解決辦法是提前做出承諾,與轉讓價款結算壹起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