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司債券承銷資格是承銷公司債券的機構依法應當具備的承銷資格。在銀行和證券分業經營的國家,企業債券只能由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機構承銷,商業銀行不能承銷企業債券。在我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機構主要是專業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為證券機構,非證券機構和個人不得承銷和轉讓公司債券。所以銀行不能幫企業承銷發行公司債,但是銀行可以發行次級債券。所謂次級債,是指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含5年),次級債不屬於公司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用代銷或包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時,按照約定購買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自行購買賣出後剩余的全部證券的承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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