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收購人協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上市公司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人擬以協議方式收購壹個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以要約方式收購;但是,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獲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收購人履行其收購協議;未獲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並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或者未申請豁免的,應當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進行全面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