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他/她對董事會討論的事項有壹票否決權。
3.有限公司大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如果董事分成意見不同的兩派,且雙方人數相同,此時董事長可以再次表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