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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中的註意事項

章程修改中的註意事項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章程的使用越來越頻繁。章程是壹個黨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系統地明確自己的性質、宗旨和任務,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組織結構和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以保證其組織活動正常進行的壹種規範性文件。那麽,妳掌握了公司章程的格式了嗎?以下是我搜集到的章程修改中的註意事項,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1.本模式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章程修正案,未涉及的事項無需提交;

涉及事項或內容較多的,可提交股東簽署的新修訂的公司章程全文;

2.“登記事項”是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

3.修改前後完成整篇文章的內容,不要只摘錄文章的部分內容;

4.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名章代替。簽名應使用簽字筆或墨水筆簽名,不允許與正文分開簽名。

5.簽署文件後,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後30日內,變更住所遷入新住所後30日內,增資款繳足後30日內,股東變更為股東後30日內,減資、合並、分立後90日內)報送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6.要求用A4紙打印,字體小(如4號或4號)。如果頁數很多,可以雙面打印。塗改無效,復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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