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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任命董事。

法律主觀性: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公司法》所列的前七項,屬於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屬於強制性規範。違者不錄或不錄,章程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第壹百五十條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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