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從公司賬戶取款,需要填寫現金支票,支票背面填寫金額、付款人姓名、身份證位置和號碼,支票正面加蓋銀行預留的印章。備用金不得超過10,000。如果取款超過壹萬,比如差旅費,需要出具加蓋公章的證明,銀行審批後才能取錢。此外,付款人還必須公告其財務部門,會計報告應於股東大會年會召開20日前在公司編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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