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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的過程

法律分析:召開股東大會有以下程序規定:

1.召集程序: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2.通知程序: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3.決議程序: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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