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到工商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由工商局向公司出具《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1.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向申請人出具名稱核準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企業原名稱、核準後的新名稱、註冊資本數額、主體類型、保留期限、核準日期和登記機關名稱。
二、企業地址變更由申請人(企業)向登記機關提供新的企業住所的合法有效證明及企業住所變更所需的其他材料,經審查核實後,辦理企業地址變更登記,收回原營業執照正、副本,並換發新的營業執照,同時在通知書上寫明申請人的名稱(企業名稱)及需要辦理的具體變更事項, 並且通知上會明確標註字樣(如名稱變更,企業以此通知為準。
3.企業遺失或者未收到《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