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企業之間都是可以互相借貸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模式,由雙方根據市場資金情況協商確定。但資金借貸的主體僅限於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沒有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單位內部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和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企業資金借貸應註意哪些問題?
企業資金借貸需要註意的問題如下:
1.資金借貸合同的主體只有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禁止金融機構以借貸名義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提供融資和貸款;
2.參與同業拆借的雙方必須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借款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3.金融機構用於放貸的資金限於繳足準備金、留足5%準備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後的閑置資金;
4.各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償付能力嚴格控制借入資金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