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認真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責,公司形成了各司其職、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約束和規範員工的行為。
1.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執行機構(經理)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確立了所有者、企業法人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關系。明確規定了各崗位的責任、義務和獎懲,並將制度的執行與獎懲和晉升嚴格掛鉤。
2.經營中的重大問題應由董事會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管理層由股東組成,保證了投資者的利益;董事會從不同角度對董事會的決策活動和經理層的管理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督,形成權責壹致、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
3.通過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視企業內部各種利益集團的協調,包括對管理者和員工的激勵和對高層管理者的約束,避免高層管理者決策失誤對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