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層是在概念層的指導下,體現概念層本質的各種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和規範。公司治理的制度或結構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正式制度;另壹個是信息機構。非正式制度是指由文化、社會習慣等形成的行為準則(規範)。這些規範雖然沒有在正式合同中寫明,沒有法律強制力,但實際上是有作用的。正式制度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正式制度是指只適用於單個企業的“特殊契約”,包括公司章程和壹系列具體的契約。廣義的正式制度還包括適用於所有企業的“總合同”,包括政府頒布的壹整套法律法規,如破產法、公司法、勞動法、證券法、企業合並條例等。制度層是理念層和行為層的中介,是公司治理核心理念的體現。
行為表現層是公司治理實踐的最終外在表現,由制度層直接決定,表現為公司治理的各種個性特征,如董事會的規模、組成和結構、董事會的決策方式、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關系、股東大會的作用、股東大會的氛圍或董事會的會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