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購人可以免於要約增持股份: (壹)收購人和轉讓人能夠證明股份轉讓是在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的,未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重組方案已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收購人承諾三年內不轉讓其在公司的權益;(三)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