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收集材料。對重組企業的經濟效益、資產財務狀況、內部組織機構、人員狀況、企業社會地位、產品技術裝備狀況、企業管理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2)清晰的思路和設計方案。成立企業改制領導小組,組織得力人員,著手分析企業內外部現狀和問題。明確企業重組的目的和基本思路。(三)職工討論,上報審批。將《實施方案》發送各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最終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對方案進行修改,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四)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核實、資產清查、盤點等工作。準確評估擬重組資產。(五)擬定改制企業的股權結構。(六)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確定重組資產的價格。(七)辦理產權交付和合法手續。根據產權轉讓合同交付產權,然後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成交確認書辦理工商、土地、產權變更手續。(八)發布重組公告。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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