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可自主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壹個基本存款賬戶,用於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存款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