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壹個用於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的基本存款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