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註冊資本可以使用,但必須用於法律規定的用途,如購買設備、材料等;
2.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退股資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資金的提取必須由投資人來做;
2.投資者必須占有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資產的侵占是在秘密和不為人知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賬目處理不當;
4.投資者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的保障程度降低)且無法知曉。
該法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200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