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九條公司註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登記。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由有經驗的機構驗資。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認繳新增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繳足股份的有關規定認購新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十壹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