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