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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補償公司資不抵債的員工?

法律解析: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人在清償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後所欠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應當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以職工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此外,公司所欠員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養老費用,以及應計入員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也應在破產時優先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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